各州、市人民政府,省直各委、辦、廳、局:
省人民政府決定,廢止2005年11月14日印發的《云南省行政復議規定》(云政發〔2005〕173號)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云南省人民政府
2024年2月28日
(此件公開發布)